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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J因初始请愿书副本而拒绝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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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hum333
時間:
2024-1-2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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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J因初始请愿书副本而拒绝赔偿要求
律师可以复制同事的最初诉状,而无需向他们支付报酬。请愿书不受版权法保护。只有证明它是文学作品才会受到保护。 该谅解来自高等法院第四小组,该小组驳回了律师 Jason Barbosa de Faria 和 Walmilton Cardoso Candaten 针对其专业同事 Eurijan da Silva Pimenta 的请求。这三人来自巴西利亚(DF)。法里亚和坎达滕要求皮门塔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声称他们的同事抄袭了两人提出的最初请愿书。 皮门塔对这一行为提出异议。他声称最初的请愿书不能被视为作品。该律师表示,对于同事要求的赔偿,法律并无规定。他进一步声称,“禁止技术文本的转录代表着阻碍实习生、地方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智力成长”。
审接受了部分请求,判令Pimenta赔偿物质损失。法院驳回了精神损害索赔,因为这些索赔尚未得到证实。当事人提出上诉。联邦区和地区法院修改了判决,免除皮门塔支付赔偿金。TJ-DF 认识到 Pimenta 抄袭了他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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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然而,据 TJ-DF 称,造成的损害尚未得到证实。 对于二审法院来说,最初的请愿书,因为它是一项表明事实和引用法律来源的请求,“不是一个在智力上高度个人化、创新的作品,也不是能够剥夺他人对相同来源的整理的能力,因此不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 法院进一步指出,该程序是属于国家的文书,最初的请愿书是公开的,“律师不能以自己的精神创造为借口撤回该请愿书”。 律师们不服,向STJ提出上诉。
他们认为,二级判决违反了第 5,988/73 号法律,因为该判决指出,作为程序的一部分的初始请愿书不是上述法律要实现的智力成果。他们还表示,只要是简单的复制作品即可获得赔偿,无需提供抄袭造成的损害证明。 鲁伊·罗萨多·德阿吉亚尔部长驳回上诉,维持二级裁决。报告员强调,法律考虑文学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文本”。 部长表示,“该行为是在从事专业活动时进行的,因此具有明显的功利目的,这种假设限制了文学创作得到认可的可能性,因为作者与事实息息相关,他所做的简单报告,要么是因为他自己进行了研究,要么是因为他发现其他人在当今广泛传播的书籍、数据库、杂志和其他信息来源中完成了这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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