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法对滥用品牌提出新的犯罪行为
距离巴西世界杯开幕还有不到 50 天,世界杯通用法的主题已被媒体广泛探讨。加上揭幕战的临近以及围绕未完工的体育场和工程的争议,人们仍然对具体立法中规定的新犯罪行为感到担忧。 例如,前几天在欧洲发生的一则事件,运动员内马尔在巴塞罗那的一场比赛中展示自己内衣品牌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体育转播中不规范营销手段及其可能后果的热议和争论。在世界杯上。 对此,我对特别立法带来的新的犯罪可能性进行具体研究如下: 2007年6月,主办世界杯和联合会杯成为巴西人民的梦想,当时联邦政府与国际足联承诺签署12项保证书,以便这两项大型赛事都能在巴西举办。 此类保证涉及游客的出入境签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关税和税款;国际足联一般免税;安全与保护、银行和外汇;出入境、海关和登机手续;商业权利的保护和利用;国歌和国旗;赔偿以及电信和信息技术,并且可以肯定的是,负责各个领域的部委将对这些保证进行监督和忠实履行。 因此,在批准巴西主办2014年世界杯后,有必要向国际足联保证上述保证得到履行,这也是联邦法律制定的原因。号联邦法(称为《世界杯通用法》)获得批准,该法规定了与联合会杯、世界青年日和2014年国际足联世界杯有关的措施。前两项赛事分别于去年和2014年举行。世界杯定于6月12日开幕。 由于该法的众多特殊性,我以更简洁、客观 手机号码数据 的方式揭露因该条款的公布而带来的前所未有的犯罪行为,该条款专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第9,279/96号法——工业产权法) 。此外,该法以及犯罪行为分类的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上述法律第八章涉及刑事条款,其中包含与滥用和/或违反官方标志和品牌有关的四种新犯罪类别。 保障8——商业权利的保护和利用决定了哪些行为将暂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例如埋伏营销行为和未经授权使用实体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可以被配置为刑事犯罪,也可以被配置为民事犯罪,因为它们不会对任何有价值的合法资产构成严重风险。 《世界杯通用法》第 30 条规定,不当复制、模仿、伪造或修改国际足联拥有的任何官方标志将导致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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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解为 (i) 复制:官方标志的完整或部分副本;(ii) 模仿:精确地或近似地复制;(iii) 伪造:以欺骗或欺诈为目的而改变或相似;(iv) 修改:改变符号的形状、质量、外观。 第 31 条将另一类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即进口、出口、销售、分发、提供或公开销售、隐藏或储存官方标志或因复制、模仿、伪造或未经授权修改官方标志而产生的产品用于商业或商业目的广告目的。不过,处罚与上一篇文章中的相同。 我们可以将该罪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占有,第二部分类似于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出口:将本国产品运输到国外;出售:转让商品或商品的所有权以换取付款;分发:给予、交付给不同的人、分享、传播;提供或展示以供出售:展示以出售;hide:遮盖、隐藏、掩盖、不让人看见;存货:存放在仓库中。 第 32 条和第 33 条目前争议最多,因为它们分别涉及广为人知的关联伏击营销和入侵行为。综上所述,伏击营销可以被定义为一种非法的并行广告活动,即品牌或公司未经适当授权,将其产品与某一事件联系起来,导致观看者认为其与该事件有直接关系,但事实上,它与该事件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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