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提交建议书时定义的,而不是在调整的
签署或生效时定义的,并且可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引用:主管当局和承包商双方均同意,以维持建议书的有效条件。 为了防止或平衡行政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经济财务失衡,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a) 调整;b) 审查;c) 货币更新;e) 重新谈判。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调整的目的是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保持合约的价值。这是调整值的周期性变化,与货币购买力的损失相关。该指标必须在合同中规定。 反过来,审查负责处理合同经济财务条款的变化,这些变化是由于随之而来的、不可预测或可预测的事实带来的不可估量的后果,这些变化极大地改变了调整的成本,最终需要适应这些条款。条款,以便与所经历的新的经济和金融现实相对应。这是双方的权利,不依赖于合同中的条款,因为它直接源于法律,并且可以由政府和承包商提出。此次财务更新旨在恢复从每期付款预计付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至有效付款之日止因通货膨胀而造成的货币购买力损失。 最后,重新谈判,这是一种法律工具,与雇用具有排他性奉献劳动或优势劳动的连续服务相关。它由不断变化的经济财务条款组成,以反映合同成本组成部分的变化,特别是那些必须在合同中规定的协议、公约和集体谈判争议所产生的变化。 联邦审计法院认为,在延长调整期限之前,承包商必须与公共实 手机号码数据 体提出重建合同经济财务平衡的请求。这是因为,对于审计法院来说,当双方在附加条款中同意延长合同文书中最初商定的期限并批准其他合同条款时,他们确定价格(调整条款之一) )在下一个有效期内保留,从这个意义上说,排除随后的重新平衡请求(指所涉及的期间)。 这一理解在新的《招标法》中得到了巩固,该法在其第 131 条的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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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款中规定,“重新建立经济财务平衡的请求必须在合同期限内和任何可能的延期之前提出”。 然而,对于构成本文研究重点的审查机构,这一理解现已在立法中得到巩固,值得批判性分析。 新《招标法》第 124 条第二项“d”项规定了审查依据,其措辞与仍然有效的《招标法》第 65 条第二项“d”项的措辞类似。第 8,666/93号法律: “第 14,133/21 号法律第 124 条。在下列情况下,只要有正当理由,受本法管辖的合同即可变更: II – 经双方同意: d) 在以下情况下重新建立合同的初始经济财务平衡:不可抗力、天灾或王子的行为,或由于不可预测或可预见的事实而导致不可估量的后果,使得按约定执行合同不可行,在任何情况下,尊重合同中规定的客观风险分配”。 审查是指伴随发生的、不可预测的事实,或者可以预见但具有不可估量的后果,使合同的经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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